法律问答

你好左手拇指末端骨折能评十级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3-10-10 09:52: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拇指骨折能评10级伤残。骨折属于十级伤残,如果骨折后并发重要的神经及血管损伤,并导致严重的肢体活动障碍,影响日常生活等级可能会提升为九级。受伤因不同的原由其伤残鉴定标准就不同,造成受害人骨折的,并不是都属于十级伤残,多少级伤残要依据伤残鉴定结果而定,鉴定结果是十级伤残的,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法院批准后就可以。
    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毫米以上,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椎体压缩性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等都属于十级伤残。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 手指骨折工伤鉴定可评定到十级,各级伤残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鉴定。具体的评定级别如下:
    1、若手指骨折如果经过手术治疗以后,能恢复手指的活动功能,是不能够评定伤残等级的;
    2、并且评定伤残等级,要到当地的医疗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3、手指骨折的症状有手指肿胀、疼痛明显等情况,还有可能有骨折畸形症状,患者骨折后一定要立即送医治疗,做到及时治疗;
    4、左手中指和无名指远节骨折的情况还是要及早治疗,建议在生活中注意休息避免劳累,固定患部,减少活动,注意饮食,应该在饮食多吃些含钙丰富的物品并且重视身心的调理工作,保持好的心态对于身体的早日恢复是具有极大帮助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第三十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法律分析:手指骨折的都属于10级伤残的范畴。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3)全身瘢痕面<5%,但1%;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除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享有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所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规定。所在单位没有参保的,均由所在单位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