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本人现求助离婚财产分配方面问题。1.于16年2月份领证注册结婚,在三月份的时候因为政策问题买房而办理了离婚。2.现有财产为结婚前购置一套价值180万左右房产,上的女方姓名,这属于结婚前购买的固定资产,房子有贷款,当时贷款时担保人为男方。但是买房时首付大概有26万左右为女方家借钱给男方作为房子首付。但未写借条。3.3月份办理离婚以后以男方名义购置一套房产,现房产价值大概450万左右,首付全部男方付。4.现在连同男方父母4人一起住在名字是女方的房子里面。女方与男方母亲发生过不止的正面冲突,起因是因为女方宫外孕住院的事。5.在16年7月底发现女方怀孕,后期查出来是宫外孕。在8月初前后做了三次手术,分别为无麻醉刮宫,腹腔穿刺和腹腔镜右侧输卵管摘除手术。6.在今年10月份查出女方患有宫颈原位癌,在1月底做了利普刀手术,目前癌细胞报告还没有出来,病情严重程度并未确诊。7.目前因为性格不合,包括男方父母在外赌钱欠债等一系列原因女方不想再继续生活。8.现在问题是男方在离婚后买的房子目前还未拿到,在今年6月份左右才能拿到。现在女方姓名的房子的贷款女方父母一直有间断性的帮忙还贷,而男方目前不认账,既不承认女方父母有帮助偿还贷款也不承认买房时女方有资助首付款26万。目前协商离婚更加不愿意该房产给女方。但其实在3月份的时候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时拟定了离婚协议上就有注明该房产归女方所有与男方无关,民政局有备案。目前女方想将房产归为己有而男方不同意,并且不愿偿还买房时向女方父母借款的26万。请问女方该如何维权,这个财产应该怎么分配?

离婚
2019-06-12 16:13:15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请求分割该房产。 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离婚时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婚后一方父母给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一般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但是父母出资时明确表示是给自己的子女的,那就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不用进行房产分割。
  • 遗产继承房产需要登记过户
    应当到遗产所在的市的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房地产继承的登记过户,需提供的材料有如下四种:
    (1)继承人身份复印件;
    (2)房地产证;
    (3)继承权公证书;
    (4)遗产所在的市的地税局的减免税批复。根据当地需要的其他材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