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山林土地转让给别人长期使用了,还能收回来吗?

2019-06-12 16:34:37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土地转让需要的材料:
    一、转让方须报材料
    1、原土地证或土地证明材料
    2、原土地出让合同
    3、上缴税务局的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
    4、土地评估报告
    5、图件资料
    6、土地转让专项审计报告
    7、营业税上缴证明材料
    二、受让方须报材料
    1、项目批复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3、上缴财局契税证明
    4、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符合规划的图件资料
    三、双方共同提供的资料
    1、土地转让申请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四、如改变土地用途,由受让方重新评估,补交差额部分的出让金,契税并办理相关手续
  • 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指的是,出让人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约定未到期的情况下,提前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而回收土地使用权。  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提前回收的关规定中: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从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出发,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土地使用权提前回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公共利益需要是指国家为经济、政治、军事、文化、卫生等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收回。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新的城市规划的实施,需要对旧城区进行大规模的改造,需要重新调整和安排城市各个区域的土地的使用,为配合旧城区改建,国家要调整使用土地,收回或重新安排一些单位和居民正在使用的土地。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消、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土地使用权的提前回收,其前提条件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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