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我国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该犯罪行为属于可被豁免的范围内。对于被刑事管辖豁免的外国人,其刑事责任可通过外交途径来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四条
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
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
(二)外交代表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者商业活动的诉讼。
外交代表免受强制执行,但对前款所列情况,强制执行对其人身和寓所不构成侵犯的,不在此限。
外交代表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