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别人欠钱不还,并直接删除联系方式,怎么办?

债务追讨
2023-10-11 14:18: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欠钱不还要钱的方式。采取公共平台曝光方式来要回欠款的,必须注意不能侵犯对方的个人信息。具体如下:1、欠钱不还要钱的方式应当合法;2、欠钱不还可以通过,对欠款人电话、短信通知还款的方式,来要回欠款;3、欠钱不还可以通过,在朋友圈或者微博等公开提醒的方式,来要回欠款;4、欠款不还可以申请法院调解的方式,来要回欠款;5、欠钱不还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方式,来要回欠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首先建议双方正常的协商谈判,同时在协商过程中债权人要注意收集证据,打电话的时候记得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记得截图保存,转账汇款记录不要删除,即使没有欠条,只要有能证明借贷事实的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也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如果对方依旧拒不还款,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债务人的财产,用以抵扣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 对于这种情况的话,可能是对方换联系方式了,没有及时告诉你,也可能是对方把你拉黑了,你可以委婉一点提醒他还钱,找他私下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了的,你可以问问欠条说,看看能不能帮忙,毕竟欠钱还钱天经地义的事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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