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6年1月我大哥在信用社贷款5万,我做的担保人,当时说好贷款5万我担保1年,2017年1月到期有准时还款。但是到了17年6月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我大哥又把这5万贷出来了,说是信贷员说还在合同期内还可以再借,要到18年1月25号才到期,期间不用担保人再签字。真是这样的话到了18年1月25号我该怎么办?我要终止合同不想担保了该怎么办?

2019-06-12 23:31:43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保证期间过去的话,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 所谓借款合同担保,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时,借款人需要提供一定的物或人作为该项借款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为其担保的保证人必须代为清偿债务,或贷款方将贷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变价优先受偿的一种贷款方式。  《商业银行》第7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开展借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第36条进一步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必须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能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借款合同进行担保可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对债务人来说则是督促其自觉及时履行债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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