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无权代理有哪些特点

连锁加盟合同
2023-10-12 14:38: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无权代理的特点如下:
    1、行为人以他人名义独立表示第三人,其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这是无权代理的本质特征;
    3、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是不确定的,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法律规定,由于无权代理的行为不一定对本人或对方不利,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一定条件下,承认无权代理产生代理的法律效力,如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 无权代理的特点有:行为人是以他人的名义独立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表现为没有代理权或者是超越代理权;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不确定的,效力待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无权代理的特点有:行为人是以他人的名义独立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表现为没有代理权或者是超越代理权;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不确定的,效力待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