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手机被控制怎么办

网络诈骗
2023-10-12 17:02: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手机号被公安机关管控使用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公民应当配合进行调查。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第三十八条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第四十条 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第四十一条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
    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前款规定的扣押适用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以及本章第七节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
    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
    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第四十四条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手机号被公安机关管控使用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公民应当配合进行调查。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第三十八条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第四十条 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第四十一条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
    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前款规定的扣押适用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以及本章第七节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
    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
    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第四十四条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人被拘留手机不一定会关机。
    1、违法行为人被行政机关拘留之后,手机是被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的状态。拘留所会在收拘被拘留人时,依法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对于其携带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拘留所会登记并统一保管。
    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2、所以被拘留后,手机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不会归还家属。所有物品都应当交看守所或者拘留所保管,释放后再取回来。
    3、如果手机和案件有关,则应当交由公安机关等处理,公安机关可以在处理案件范围内调查手机。如果手机和案件无关,手机应当保存在看守所,看管人员不得翻看手机。
    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被行政机关拘留之后,手机是被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的状态。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
    第十一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