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出租房日常维修是谁负责?

房屋租赁
2023-10-13 16:14: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屋租赁日常维修一般由出租人负责,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是出租屋和屋内设施是自然损坏的,出租人就需要承担维修责任;如果是承租人自己的原因导致出租房屋和屋内物品的损坏,就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四十八条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 房屋租赁日常维修谁负责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如果是出租屋和屋内设施是自然损坏的,出租人就需要承担维修责任;如果是承租人自己的原因导致出租房屋和屋内物品的损坏,就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四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 出租房日常维修谁负责还要看情况,如果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对于日常维修的义务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承担责任;没有约定的,由出租人承担日常维修义务但是,如果租赁物的损坏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导致的,则由承租人承担维修义务根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