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父母婚后给女儿全款买房,登记女儿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离婚房产分割
2023-10-13 16:32: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婚后父母给女儿买房如果房产证只登记了女儿的名字,则视为一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登记了夫妻双方的名字,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婚后父母全款买房一般是属于个人财产。我国法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 男女双方结婚后,如果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不属于共同财产。如果产权登记的是双方名字,则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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