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车子过户问题咨询

2023-10-14 06:54: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一、车辆过户所需资料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购置税证;
    (3)购置税证;
    (3)购置税证;
    (4)买卖双方的身份证(外地的需要暂住证),如果是是单位的车辆,需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并要求在单位代码证中缝上加盖公章;并要有单位的委托书。
    二、过户流程
    1、凭以上资料,到二手车市场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
    2、凭第一项和第二项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手续;
    3、凭车辆管理所新办的机动车行驶证到国税车购税分局办理车辆购置税过户手续;至于费用方面,各地都会有一定的差距。
    三、过户地点
    车辆所在第的车管所。
    车辆所在第的车管所。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 一、车辆过户咨询哪个部门
    1、车辆过户可以咨询车辆管理所。车辆过户去当地的车辆管理所办理手续。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要填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需要提交相关证明以及凭证等。
    2、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五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转让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和变更事项,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制作上传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交验机动车。
    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在转入地交易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二、车辆过户需要哪些材料
    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要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6、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要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车辆过户办法具体如下:
    1、开据交易。缴纳二手车交易税。私户按照1%收取,公户按4%收取;
    2、车辆外检。将车开到检车处,车辆进行外检、拓号、拆牌和照相,领取车辆照片,贴于检查记录表上,进入过户大厅办理归档手续;
    3、车牌选号。
    取号之后,拿着材料排队缴纳过户费用;
    4、过户所需的手续资料。包括买卖双方身份证,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单位的需有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外地挂本地牌照需有居住证。
    车辆过户所需的资料有什么
    1、新车主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需要将车开去验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