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请问给宝宝宝了出生证明,还没有上户口,可以改名字吗?

2023-10-14 07:50:5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可以改。未满
    18周岁的公民,由本人或父、母提出申请,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由本人提出申请。对父母离婚
    18
    周岁以下子女姓名变更,必须经离婚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方可变更。
    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变更姓名的书面报告;
    2、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或街道证明;
    4、其它所需的相关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必须先用出生证明的名字上户口,然后再去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姓名。
    办理条件:
    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受刑事处罚、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一律不予变更姓名)。变更姓名正当理由通常是指:
    1、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2、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
    3、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的等。原则上,领了身份证后,没有正当理由是不办理姓名变更的。
    提交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法律依据:《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的书面报告。(收原件)
    2、《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从业于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等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在《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中加具同意变更意见并盖公章的,视为有效证明);(收原件)
    入学(入托)的,提供学校(幼儿园)同意变更证明(在《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中加具同意变更意见并盖公章的,视为有效证明);(收原件)
    待业、务农的,提供所在村(居)委同意变更的证明(在《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中加具同意变更意见并盖公章的,视为有效证明)。
    (收原件)
     办理流程:
    1、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和审批手续,受理窗口为派出所的应同时将已审批的材料移交受理地派出所,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2、受理地户籍窗口凭公安分局户政中队的批件当场办理变更手续。
  • 不可以
    必须先用出生证明上的名字上户口,然后再申请改名。
     
    办理条件:
      
    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受刑事处罚、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一律不予变更姓名)。变更姓名正当理由通常是指:
    1、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2、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
    3、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的等。原则上,领了身份证后,没有正当理由是不办理姓名变更的。  
    提交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法律依据:《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的书面报告。(收原件)  
    2、《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
    (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从业于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等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在《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中加具同意变更意见并盖公章的,视为有效证明);(收原件)  入学(入托)的,提供学校(幼儿园)同意变更证明(在《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中加具同意变更意见并盖公章的,视为有效证明);(收原件)  待业、务农的,提供所在村(居)委同意变更的证明(在《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中加具同意变更意见并盖公章的,视为有效证明)。
    (收原件)  
    办理流程:
      
    1、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和审批手续,受理窗口为派出所的应同时将已审批的材料移交受理地派出所,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2、受理地户籍窗口凭公安分局户政中队的批件当场办理变更手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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