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放高利贷三万犯法吗?

民间借贷
2023-10-14 08:31:3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放高利贷一般情形下属于违法行为但不是犯罪行为,但若是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会构成高利转贷罪。此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单纯的放高利贷并不会构成犯罪,是违法行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 单纯的高利贷不涉及刑事犯罪,属于民事违法。如果是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就可以判刑。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
    二、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二十六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