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法院立案后如何查案子进程

2023-10-14 12:04: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立案后可以查办案进度吗
    1、立案后不可以查办案进度,可以借助报案回执单上的联系电话和派出所联系,询问相关的案情进展。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执行拘留、逮捕前,应当向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在执行的同时或者执行以后及时通报。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
    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二、立案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断。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例如,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或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履行有益于社会的业务上的行为。
    再比如盗窃没有达到当地盗窃刑事案件立案的标准,这也不能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能立案。

  • 一、开庭审理的案件去哪里查
    1、诉讼的进展情况,当事人可以直接到法院去咨询了解,咨询主办的法官,开庭时间是由法官来安排,开庭之前法院会有通知,会下达 开庭传票。
    2、法律依据:《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业务庭应安排专人负责案件流程管理,定期进行审限预警、案件归档预警;庭长严格审核审限变更的条件。重要节点超过规定期限而无有效审批手续的案件在流程信息系统中显示,自动计入相关业务庭、承办人的质量效率评估中。
    如因审限变更条件不当引起的隐形超审限则计入庭长审判管理考核及庭室、承办人的案件质量效率评估中。
    二、民事案件开庭审理程序是怎样的
    1、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2、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3、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4、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5、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6、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7、判决宣告。
  • 开庭审理流程如下:
    (一)开庭。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通知与告知相关人员。
    (二)法庭调查开庭阶段的事项进行完毕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4.出示、核实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只有经过当庭查证核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5.调取新证据。6.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三)法庭辩论。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五)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六)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法律依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