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不一定会判刑。刑事拘留后一般会出现以下四种情况:
1、需要逮捕的,依法向检察院提起批准逮捕;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直接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拘留期限届满,但案件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4、发现不应当拘留,立即释放。
前面三种都有可能被判刑,但是是否一定被判刑需要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其他任何机关不能直接给犯罪嫌疑人定罪。最后一种直接释放,不判刑。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