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生育保险的费用是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一次性支付。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