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根据法律依据:《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