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说的应该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亲戚借款,
离婚时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清偿的义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了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那么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但是根据于2021年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原则性规定,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如果向亲戚借的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另一方也要还。
另外,针对一方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虚构的债务、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另一方可以不予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