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时履行抗辩权包括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1、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为:由同一双务
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应先履行的债务有履行可能,但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
2、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在订立合同后,丧失了履行义务的能力。先履行一方应提供确切
证据,证明对方发生了前述情形。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