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怎么才能撤出

2023-10-15 10:16: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被失信执行人撤销流程如下:如果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或者已被执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书面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就会撤销
    一般情况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或者已被执行完毕的,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的系统会显示“已履行”,法院是会主动撤销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 失信被执行人解除由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
    【法律法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第六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 法律分析:满足条件以后可以删除失信信息,删除的时限是三个工作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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