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不予立案的理由包括什么

刑事辩护
2023-10-15 17:14: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理由主要包括:
    1、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超过犯罪相应追诉时效的;
    3、犯罪分子被特赦的;
    4、属于自诉案件,但自诉人没有提起自诉或撤回自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死亡等法律规定不予立案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理由:刑事案件中没有犯罪事实,即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依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刑诉法》16条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理由主要有:
    一、没有犯罪事实:
    (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
    (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
    (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