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儿子在幼儿园无意间用铅笔划了同桌小朋友的眼睛!当天老师给我打了电话说明了情况。我给老师玩那位小朋友父亲的电话准备去看望下,老师说没什么大事,不用去看了。而且园长也带那位小朋友去医院看了,医生也说没什么问题,吃点消炎药滴点药水就行了!第二天那个小朋友正常上学。谁知道第三天的晚上,小朋友总是揉眼哭家长也没在意,第四天早上眼里出现白色东西家长才重视,然后带到徐州去看!当时医生说眼里都是脓水,必须动手术!但是在徐州动了两次手术还是不行!今天中午让转院去上海!请问下谁的责任大些?

妇幼权益
2019-06-13 12:46:37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互相打架根据责任大小互相支付侵权赔偿,幼儿园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否则也要承担责任。  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