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如果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可以一并转让,。地役权也不能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
抵押权时,地役权可以一并转让。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
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五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七十六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