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卫生许可证需要的材料: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的地平面布局图、地址方位示意图;
法人或负责人的培训证明;以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等。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