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有三种不起诉方式,分别是:
1、法定不起诉。除“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其他都可不起诉;
2、酌定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
证据不足不起诉。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进行以下的处理:
1、在侦查中有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需要进行解除;
2、不起诉的决定,需要公开宣布,并且需要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所在单位;
3、被不起诉人是被关押的,需要立即释放;
4、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还需要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5、有被害人的,人民检察院还需要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给被害人。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