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后自己带着孩子的,可是现在的生活条件差了,孩子上学需要的费用高了,我自己负担不起了,想和孩子父亲要些,可是他不给,增加抚养费的诉讼可以吗?

离婚
2018-08-13 01:57:0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要求增加。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该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 对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子女抚养费全部由一方承担,另一方不用承担的约定是否有效,有种观点认为,该约定实际上是排除了另一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该义务是法定的,且是带有人身性质的义务,所以不能用协议来排除,否则无效。  支付子女抚养费是履行抚养义务的方式,但并非是唯一的方式。
    抚养义务包括多方面,既包括照顾子女的生活、学习;也包括对子女进行管理、教育。父母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仅仅局限于支付抚养费,因为言语上的教诲、书信的沟通,在探视期间与小孩的接触等都能够从不同层面履行抚养义务,婚姻法修正后规定的探视权也起到了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从其他方面履行抚养义务的一种保障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确认了离婚协议中一方负担全部抚养费这一约定的合法性。
  • 离婚后可以要求增加子女的抚养费。   夫妻离婚时对孩子抚养费支付数额可以通过协议或判决的形式来确定。   《婚姻法》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承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已经确定的抚养费支付数额可以要求增加。至于费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可由子女与父母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   下列情形下,可以要求增加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因此,离婚后若是因为物价上涨、子女上学、患病等原因,原来约定支付的孩子抚养费不足以满足子女实际所需,不能维持孩子的实际生活,便可以依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方增加孩子抚养费,可先与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