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案件可以风险代理。风险代理是指律师事务所受理律师业务时,委托人事先不支付律师服务费,在
合同中约定律师服务费与服务结果挂钩,承担可能难以足额收取服务费用的风险,先期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
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
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
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