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
合同的效力是转让方没有取得使用权证书,就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在申请
仲裁或者起诉以前,转让方有批准权的政府同意转让,或者已经取得土地证,则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合同的性质是补偿性质,而不是出让合同。
因为转让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的证书,表示还没有完全获得土地转让的权属,所以一般应该视为无权处分。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是为了在特定的土地上取得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政府签订出让合同是为了使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发生分离,由受让人在支付出让金的前提下,获得部分土地所有权权能,实现用益目的。
所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仅是民事合同,还是民事合同中的
物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