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刑事拘留平常关押哪里

刑事拘留
2023-10-17 13:46: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刑事拘留关押在看守所,涉嫌犯罪的,需要进行羁押的人都关押在看守所。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
    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一、刑事拘留特点
    1、实施主体唯一性
    2、实施情况特殊性
    3、归属于强制措施
    4、临时性
    5、对象特定性
    二、看守所看押对象
    根据《看守所条例》
    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____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__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 刑事拘留关押在看守所,涉嫌犯罪的,需要进行羁押的人都关押在看守所。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
    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一、刑事拘留特点
    1、实施主体唯一性
    2、实施情况特殊性
    3、归属于强制措施
    4、临时性
    5、对象特定性
    二、看守所看押对象
    根据《看守所条例》
    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____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__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 一般被拘留的人关在哪里?
    被治安拘留的话是关押在行政拘留所,如果是刑事拘留的话就是关押在看守所。所以,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被关押的场所是不一样的,因为拘留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行为,所以整个过程都是非常的严格的,办案的警察和派出所本身没有拘留权,只有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才有拘留权。
    一、一般被拘留的人关在哪里?
    治安拘留是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刑事拘留是羁押在看守所,派出所是不能执行拘留的。
    拘留权属于公安机关,不属于警察个人。
    拘留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严格控制。
    办案警察和派出所没有拘留权。只有县级以上公安局才有拘留权。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证上要有公安局的公章和公安局负责人(公安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的签字。
    二、行政拘留具有下列特点:
    (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5)行政拘留与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的人判处的一种刑罚。
    三、刑事拘留的对象有哪些?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拘留的对象应当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⑴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⑶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⑷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⑸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最长时限为37天。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关押的地点都是指定的,由于刑事拘留肯定是比行政拘留的性质要严厉得多,所以,在刑事拘留期间的会见程序也不同于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期间家属基本上是不能够见得到当事人的,但是行政拘留的时间虽然短,理论上家属也是可以会见被拘留的当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