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妇女的人身权利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2023-10-18 07:31:4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妇女的人身权利,具体包括:第一,生命健康权。即妇女对自身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生理机能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二,姓名权。即妇女享有决定、使用和改变姓名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盗用和假冒;第三,肖像权。
    即妇女享有拥有、使用和转让其个人肖像的权利,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己的肖像;第四,名誉权。即妇女享有保护自己名誉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的人格权利;第五,荣誉权。
    即妇女对自己的荣誉称号享有不受他人非法干扰和侵害的权利,未经法律规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非法剥夺;第六,婚姻自主权。即妇女享有完全的婚姻自主选择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他人的干涉;第七,隐私权。
    即妇女享有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个人活动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宜享有不为他人知悉和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七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第三十九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 妇女的人身权利,具体包括:第一,生命健康权。即妇女对自身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生理机能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二,姓名权。即妇女享有决定、使用和改变姓名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盗用和假冒;第三,肖像权。
    即妇女享有拥有、使用和转让其个人肖像的权利,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己的肖像;第四,名誉权。即妇女享有保护自己名誉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的人格权利;第五,荣誉权。
    即妇女对自己的荣誉称号享有不受他人非法干扰和侵害的权利,未经法律规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非法剥夺;第六,婚姻自主权。即妇女享有完全的婚姻自主选择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他人的干涉;第七,隐私权。
    即妇女享有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个人活动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宜享有不为他人知悉和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七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第三十九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 法律分析:妇女的人身权利,具体包括:第一,生命健康权。即妇女对自身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生理机能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二,姓名权。即妇女享有决定、使用和改变姓名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盗用和假冒;第三,肖像权。
    即妇女享有拥有、使用和转让其个人肖像的权利,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己的肖像;第四,名誉权。即妇女享有保护自己名誉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的人格权利;第五,荣誉权。
    即妇女对自己的荣誉称号享有不受他人非法干扰和侵害的权利,未经法律规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非法剥夺;第六,婚姻自主权。即妇女享有完全的婚姻自主选择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他人的干涉;第七,隐私权。
    即妇女享有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个人活动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宜享有不为他人知悉和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七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第三十九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