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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户口需要下列手续:
1、迁出手续,需要由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准迁证等材料到原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2、迁入手续,需要当事人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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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户口需如下相关流程:
1、具有申请资格的人员申报迁出登记;
2、提交户口本、身份证、户口准迁证以及其他证明等;
3、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4、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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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户口需要办理迁出手续与迁入手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迁出手续需要由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准迁证等材料到原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再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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