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什么样的

抵押担保
2023-10-18 13:58: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财产处分行为;
    3、债权人在除斥期间行使撤销权;
    4、债权人以自己的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财产处分行为;
    3、债权人在除斥期间行使撤销权;
    4、债权人以自己的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不仅包括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也包括其他减少财产或者增加负担的事实行为,如债务免除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其直接影响的行为;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因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无关,因此债权人不得撤销。
    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