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主要包括:
1、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
2、同等原则,又称国民待遇原则,是国家
平等原则的体现;
3、对等原则,又称相互原则,包括积极对等和消极对等;
4、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原则;
5、委托中国律师
代理诉讼原则等。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八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九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一百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