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期间公司一直没有缴纳公积金,离职后可以要求补偿。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是强制性的,如果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2、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3、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4、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5、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6、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7、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