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承揽人的主要义务具体有:
1、共同承揽人负有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的义务;
2、提供材料的义务,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共同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
3、通知义务;
4、法律规定或者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四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七百七十六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