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发已获劳鉴委批复,请问在需要住院医疗期间,是否享有停工留薪期?每次住院医疗的时间是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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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停工留薪期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单位不愿意为员工申请延长,员工也可以自行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建议和单位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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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停工留薪期一般是指工伤住院期间加上出院后有医生病假的休养期间。国家对1年之内的停工留薪期没有具体地规定,只有少数省份作了规定,如手指骨折3个月,股骨(大腿骨)骨折6个月等等。
但对超过1年或者超过当地规定的工伤医疗期仍需休养的,即使有医生的病假条,也要经过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确认才行。无论伤情多重,国家规定了停工留薪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法律依据:《实施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应当享受的工资福利和护理等待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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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认定为工伤后,停工留薪期的可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来算,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若住院,一般会根据出院时间确定。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也可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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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