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男方同意房子赠送给女方,但还有贷款未还完,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吗

离婚房产分割
2023-10-19 11:30:5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您好,可以起诉解决
  • 法律分析:夫妻双方若一方愿意把房产赠与对方的,应该由双方亲自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主要应该提供以下的资料: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原件,并在过户协议中注明该房产产权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即可。
    另外,如果该房屋尚有抵押没有解除的,则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法律分析:夫妻离婚了房子可以过给一方,只要双方都同意就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只要双方自愿,住房贷款还清,有房产证,起诉证明,土地证,就可以由双方一起到住房所属房管局申请赠与过户住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