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老婆被别人用东西打了,导致头部伤口4厘米长和7厘米长两处,请问对方属于故意伤害罪吗,能达到判刑多少

刑事辩护
2019-06-14 01:37:3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 你好,属于故意伤害行为,根据被害人的伤情(需要法医鉴定),确定对方的责任,伤势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致被害人轻伤及以上,而轻微伤就是治安案件。对于轻伤,既属于自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也可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这里,被害人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无论是刑事自诉还是刑事公诉,都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即由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的同时自行提起,由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一并审理,所以无论是自诉还是公诉(即您问题中所谓“抓人”)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您所说的“经济赔偿”)。依据刑法第234条第1款之规定,故意伤害(轻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当然如果有其他量刑情节会有不同) 被害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 轻微伤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你可以向法院自己起诉要求赔偿,同时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责任,(拘留罚款)。详情可在网上搜《治安管理处罚法》。两方面工作:
    1.民事起诉要求赔偿
    2.向公安机关要求追究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责任。如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法律帮助可电话联系 此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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