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
2、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
3、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