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的房子可以赶儿媳走。公婆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属于房屋的拥有者,可以对其自住房屋进行实际控制,依法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按照房屋的性能和用途进行利用,行使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
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