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昨天2.14是情人节,我于2.13日中午12:43在xx向一家花店预定花束,预约送达时间是2.14中午11:40。可是直到19:05才送达,在此之前多次联系店家,电话只在17点左右打通了一次,告诉我已经在路上了,并拒绝了我的退款申请。我在通话中明确告知17:50前必须送达,因为收货人18:00后就不再收货地点了。商家一口答应,最终退款并拒不赔偿,道歉也只有一句“今天确实抱歉”,我该如何起诉这家店

消费者维权
2019-06-14 06:30:1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当商家侵犯个人权益时,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法有很多种,其一,与对方协商。其二,向12315工商局投诉。 其三,向媒体反映情况,具体电话114咨询。 至于打110,也许不能解决问题,但你可以试试。
    最后,如果实在解决不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靠国家公权力来解决。所属分类: 默认】
  • 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对等赔偿的原则(1:1)。
    即经营者应对消费者所受到的所有消费损害予以全部、等价赔偿。  消费者遭受侵害有权要求赔偿的损失包括物质损失、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对此,有过错的经营者应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赔偿损失的目的是为了使消费者受到的财产、人身和精神方面的损失得以恢复到损害前的状态。所以这种对等赔偿仅仅只是有过错的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的最基本的法律责任,也是适用最广泛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17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侵犯商业秘密属于侵权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对于侵犯自己商业秘密的行为,权利人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惩罚侵权人,可以主张因侵权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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