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贷款担保人责任包括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对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