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一般不可以免刑。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寻衅滋事罪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如果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特赦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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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