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签了房屋认购协议书不想买房子了 可以退定金吗

2019-06-14 08:07:0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买房交了定金、不想要啦,那么买房子定金能退吗,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已经签订定金合同的,合同有明确规定的,以合同为准;
    2、如果没有签订定金合同的,一般默认是不会退还定金的,不过是否可以退主观意向很重要,哪怕签订合同了,只要对方同意,那就可以退
  • 买房交定金注意事项

    1、定金条款并不具有强制性,它仅是指导性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定金条款;

    2、应当在定金条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

    3、虽然已订立了定金条款,但只有消费者在交付了定金后,合同才生效;

    4、要分清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预付款就是预先支付,但预付款,不能适用定金的罚则。

    5、谨防有的开发商利用购房者缺乏相应的购房知识和经验,在某些条款内容上设下陷阱,故意让消费者违约。

    6、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性质是不同的。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则属于预先支付的一部分价款,不具备担保的性质,如果收取订金的一方不能履行约定,则交付订金的一方只可要求返还订金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

    PS: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预先向对方交付的一定款项。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给付定金的一方有权收回定金,或者将定金抵作价款;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将双倍的定金返还给付定金的一方。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 定金的适用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
    定金如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主合同必须有效。
    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3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
  • 当前,商品房认购书中往往约定了定金条款,一般做法是购房者未能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缴纳购房款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就没收定金;如果以后签订了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则抵充房款。根据《解释》第四条规定,我们认为,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同时有两重属性,第一重属性是立约定金。立约定金是专为保证当事人能够就某事项订立合同而设立的,不具有担保主合同之债的功能,第二重属性是履约定金,即履行认购书这一预约合同本身的定金。认购书定金保证双方当事人能够尽最大的诚信谈判,努力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我们认为,只有兼顾定金的这两个属性,才能在商品房纠纷案件中正确理解《解释》第四条的法义。  《解释》第四条规定:“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果仅认为认购书定金为立约定金,那么不论何种原因,只要拒绝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就适用定金罚则,显然有悖公平正义。如果开发商在订立本合同时,附加种种不合理的条款,买方要么拒绝签订本合同,丧失定金,要么同开发商违心签订合同?因此,我们还应从履约定金分析认购书的定金。在认购书一方当事人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即本约的情况下,我们认为要辨别拒绝签订本约是否违反认购书中的诚信谈判义务,例如,开发商在谈判中随意提高商品房价格,买方为此拒绝签订本约,那么开发商不仅无权没收买方的本金,而且在买方主张要求适用定金罚则时,由于开发商抛出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显然构成不履行认购书中诚信谈判的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  《解释》第四条中“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的规定亦应理解为,当事人双方全面、忠实履行了预约合同中诚信谈判的义务,但仍未达成本约协议的情形。在适用定金罚则后,守约方能否再主张赔偿损失呢?我们认为守约方的请求应予酌定支持。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认购书是预约合同,而且是行将谈判的预约合同,违反认购书义务主要是违反诚信谈判义务,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造成的损失只能是机会的损失,应当承担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项下所规定的缔约责任。缔约责任赔偿的是守约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通常是法律行为无效或可得撤销,相对人信赖其为有效,却因无效或撤销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又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合同利益,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为如同合同未曾发生一样。据此,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在订立认购书及其在签订本合同过程中的损失,使其得以弥补恢复到认购书未曾发生以前的状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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