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者同时具备以下情况的,公安机关认定吸毒依赖症:
(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
(二)有
证据证明有使用毒品的行为
(三)有停止症状或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检举或自愿戒毒。
毒品中毒者有以下情况之一,公安机关认定毒品中毒严重:
(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
(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法律依据:《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第七条 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
(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
(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第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
(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