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男朋友今天给我转了3000块钱,说是给我的情人节礼物,要是以后分手了,还需要归还吗?

债务追讨
2023-10-20 18:32: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相赠送的东西不一定能要回来。分手后是否需要返还要看情况,恋爱同居期间互赠给对方的财物,如果数量不多、价值不大的,一般不需返还;如果属于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的大额财产,属于可返还的彩礼的,或者有可撤销赠与的情形的,则需要返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 一、恋爱期间赠与的金钱能要回吗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和一定数额的金钱,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二、恋爱期间赠与不当得利的处罚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是恋爱关系,原告是一种自愿赠与行为,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现二人感情破裂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赠与的财物不合理,该款物不应返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属于婚恋期间的赠与行为,恋爱期间赠与不当得利系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现预期的婚约没有实现,男女双方不能结婚,赠与行为所附解除条件成立,赠与的法律效力解除,该财物作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三、恋爱期间赠与关系转为合同关系是怎样的
    一些小额赠与,属于双方礼尚往来的赠与时,若双方在分手的时候算总账,把所有的明细均罗列出来定义为借款,且借款人出具了书面认可该多笔赠予实为借款,此时双方达成的该合意,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谈恋爱期间的钱财纠纷
    如果钱还没有支付,那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以前无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销赠与;如果已经交付,一般情况都是不能要回来的,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特别注意: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同居期间男方为女方购买物品属于一种赠与行为,一般是不能要回去的。如价值确实很高,双方可协商退回部分物品。是协商啊,法律并无明确规定非还不可。另外同居时用于生活的费用是双方共同使用的,更是无需退还了。
  • 恋爱期间互赠礼物分手能要回,比如在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向对方赠与贵重物品,比如车子、房子等,实践中可以将这种恋爱消费认定为彩礼,这种情况是能让对方返还的,但是像男女双方为日常交往所消费而赠送的礼物,如520微信红包、化妆品等,这种情况是不能让对方返还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