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隐匿子女的行为对具有监护权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损害,属于侵犯另一方权益的行为,但目前,我国法律只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是对分居期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无权利探望子女没有明确的规定。当然,从理论上分析,作为未离婚的夫妻,任何一方要求与子女见面都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
但是法律毕竟没有规定阻止一方探望子女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夫妻应该减少因孩子抚养权发生的直接争执,使孩子尽量平稳地度过这一特殊时期。父母双方都是孩子的监护人,一方带走孩子不让另一方相见的行为并不合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