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婚纱照底片丢失,

消费者维权
2023-10-22 11:28: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一般是不可以。当事人结婚证丢失或损坏的,可以持以下证件到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并填写申请书。 须持证件: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2、结婚证丢失证明。
    3、查档证明。(原登记机关或档案局出具)
    4、双方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张。
    5、属结婚证撕毁,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档证明。
    6、属结婚证内容有误的,须持原登记机关或派出所证明。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 影楼丢失结婚摄影能要求精神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鉴于婚庆的不可重复性,决定了结婚摄影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影楼的过错行为造成婚礼摄影受到损害可以申请精神赔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法律分析: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婚礼录像丢失的,婚庆公司构成违约,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对相关费用进行赔偿,没有赔偿的标准数额,具体还要双方协商。婚礼录像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如果丢失导致永久性灭失的,可以要求婚庆公司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依法应予以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