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网购商品在签收前毁损的风险由谁负担

网络购物
2023-10-22 11:34: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网购的商品在买家签收之前被毁损的,卖家应当承担风险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的商品,如果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在商品交付到收货人之前出现毁损的,应当由卖家承担风险。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买卖什么行为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买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物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物品等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网购商品若在签收前即毁损的,则风险一般应当由快递服务提供者或者卖家进行负担。我国《民法典》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邮政企业应当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 当事人所购买的网购商品若在签收前即毁损的,其进行赔偿的风险应当由卖家进行承担。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