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